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180 306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3 條之1至第13條之4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四章及第五章遞移為第五章 及第六章,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743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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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作業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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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