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180 306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3 條之1至第13條之4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四章及第五章遞移為第五章 及第六章,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743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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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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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審酌上市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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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暫停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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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公司認為有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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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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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暫停事由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公司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