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4180 3064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6條、第11條、第15條;增訂第13 條之1至第13條之4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四章及第五章遞移為第五章 及第六章,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743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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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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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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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之一及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第六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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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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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於特定期間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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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恢復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