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證券商收受、運用與管理信託財產,該信託財產應以證券商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信託財產為金錢者,證券商應存放於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銀行:
-
(一)屬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下列條件:
-
1.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
2.前目所定之最低比率,經本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高者,不得低於提高後之比率。
-
(二)屬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者,其總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附表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