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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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定收入紀錄之可靠性,並將本期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且交易金額重大者,或本期新增為前十名銷貨客戶者納入查核樣本,以瞭解其交易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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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與上期金額作比較分析外,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成長率並應與同期間營業收入成長率相比較,以視其變動趨勢是否合理,其有重大變動者,應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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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代銷、經銷或其他特殊銷售型態者,查明其帳務記載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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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明帳列主要營業收入之內容及其分類是否適當,並確認營業收入之認列是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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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抽查方式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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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提供擔保之應收票據,應向質權人發函詢證,並查明是否已予列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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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明重大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情事,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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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同盤點庫存票據,如由他人持有或交銀行託收者,應向持有人函證或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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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有向他人換票情事時,應予列註或轉列適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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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取得帳齡分析表分析帳款之帳齡並查明應收票據及帳款之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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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若逾期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占該科目比例重大者,應查明原因及其合理性並評估備抵壞帳金額之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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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查明發生糾葛或業已涉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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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查明壞帳之沖銷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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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查明對關係人或轉投資事業應收票據及帳款有無逾正常授信期間應轉列其他應收款者,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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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銷貨及銷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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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查明當期及期後有無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產生,如有,應調查其原因並瞭解是否已作適當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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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轉列適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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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應收票據與帳款是否依流動、非流動分別列示,並查明是否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與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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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因內部轉撥計價所產生之內部利潤,應查明已否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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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查明附息應收票據之利息收入及應收利息已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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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應收票據如有貼現情形,應核對貼現紀錄,並予以函證,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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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應收帳款有出售或融資情形,應覆核相關契約,核對相關文件,並予以函證,確定交易性質係屬出售或擔保借款,並查明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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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如有外幣應收票據及帳款,應查明已否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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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查明與關係人交易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作適當之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