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20052649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8條、第14條、第20條、第28條之1、第29條條 文;除本次修正之第 8條自一0四會計年度及第20條自一0三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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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