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20052649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8條、第14條、第20條、第28條之1、第29條條 文;除本次修正之第 8條自一0四會計年度及第20條自一0三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對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但受查者自願提前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應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本規則。
  2. 會計師對未依前項辦理之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查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但書及第十四條自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規則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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