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20 0261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之1、第28條之2、第29條、第30條;增訂 第30條之1條文,自102年12月9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辦理本配合事項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於處理程序終了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登錄程序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
  1.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繳交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函正本、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文件為影本者,除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外,均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於本公司之參加人原留印鑑。
  1. 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於發行人檢具之相關文件正本上加蓋「本證券採無實體發行,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章後交予發行人,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1.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屬現金增資認股之證券所有人可認股數媒體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及「登錄專戶」下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分別製作,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2. 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發行人應洽請承銷商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前項作業程序辦理。
  3. 發行人辦理首次全面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者,所檢具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經第六條之一內部稽核人員或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以下簡稱股務主管)確認之。
  1. (刪除)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將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時,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庫藏股股票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三營業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辦理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作業:
    1. 一、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
      1.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
      2. (二)「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帳簿劃撥交付日期應與第一目記載之預定撥付員工日期相符)。
      3. (三)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
      4. (四)收足股款聲明書。
      5. (五)代收股款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正本。
      6. (六)已由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自辦之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暨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無誤並簽章確認之文件。
      7. (七)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查核項目包含轉讓日期、轉讓價格、員工資格及低價轉讓庫藏股等事項均符合法令及該公司轉讓辦法之規定,及公司確已收足股款並經代收股款銀行出具餘額證明無誤,並經公司稽核人員、稽核主管及公司簽章)。
      8. (八)轉讓價格高於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簽章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2. 二、發行人為興櫃公司:
      1. (一)申請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2. (二)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3.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六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參加人留存印鑑,第四目及第七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發行人檢送之文件不符規定且未於預定轉讓日期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通知完成補正者,本公司即通知發行人不辦理該次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員工紅利轉增資未繳納稅款或未於證券商開立保管劃撥帳戶者。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子(分)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3. 三、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子(分)公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四、發行人為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2. 前項員工未繳納稅款者,發行人於帳簿劃撥交付申請時,應檢附聲明書予本公司,敘明於員工繳納稅款或公司掣發扣繳憑單後,依本公司規定轉撥至其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3. 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1. 發行人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將發行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本公司依前項申請書建置發行資料後,發行人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83,查詢類別1.基本資料)核對相關資料,發現有誤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EOA,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1.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等作業,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須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一般保管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2.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應先依「發行人辦理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或受益證券持有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向發行人辦理管制解除作業後,始得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3.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A53)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有價證券所有人「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撥入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之「一般保管帳戶」。
  2. 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一般保管帳戶」時,應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1. 股票所有人以持有之股票抵繳設立中公司股款,該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將抵繳之股票返還股票所有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代表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原申請轉帳傳票及無法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671)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受託人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受託人之證券商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受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作「登錄專戶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1.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下「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之存券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設質雙方均須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2. 二、質權人填具「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申請書(代傳票)」,加蓋設質雙方原留存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3.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C70)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下「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5. 五、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依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發行人就原始設質相關文件,應於質權消滅後,依主管機關規定年限保存之。
  2. 設質之股票屬非上市(櫃)、興櫃及緩課、私募、限制上市(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四節 發行人帳戶日結作業
  1. 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當日「登錄專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1. 發行人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憑以核對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1.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歸戶領回之資料無誤後,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A23)將歸戶領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除經法院扣押或設定質權外,即將客戶申請領回之有價證券餘額由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
  1. 申請領回參加人或餘額轉出之參加人應於申請日下午結帳前,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查詢/確認」交易(交易代號 A25),查詢或列印「歸戶領回轉入查詢明細表」、「歸戶領回轉出查詢明細表」核對。倘餘額轉出之參加人不同意歸戶領回撥轉,應於當日下午結帳前操作「歸戶領回調整」交易〈交易代號A24〉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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