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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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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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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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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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作「登錄專戶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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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