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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等作業,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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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須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一般保管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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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應先依「發行人辦理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或受益證券持有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向發行人辦理管制解除作業後,始得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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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A53)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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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有價證券所有人「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撥入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之「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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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一般保管帳戶」時,應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