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12 03141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之1、第19條、第22條、第26條、第50條 及第11條之附表二;增訂第27條之3條文;並自101年8月27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辦理本配合事項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於處理程序終了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登錄程序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
  1.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繳交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函正本、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文件為影本者,除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外,均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於本公司之參加人原留印鑑。
  1. 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於發行人檢具之相關文件正本上加蓋「本證券採無實體發行,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章後交予發行人,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1. 委託人於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時,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但受託人為信託業受託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者,得以其開立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為之。
  2.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信託開戶及帳簿劃撥作業,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發行人依規定買回其股份作為庫藏股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庫藏股專戶」(帳號3XXX6666666 ,戶別:66),憑以辦理股份轉讓及註銷股份等相關帳簿劃撥作業;發行人於本公司設置「庫藏股專戶」後,應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60),憑以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2. 發行人依其發行辦法規定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設置「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憑以辦理股份註銷作業。
  1.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屬現金增資認股之證券所有人可認股數媒體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及「登錄專戶」下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分別製作,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2. 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發行人應洽請承銷商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前項作業程序辦理。
  3. 發行人辦理首次全面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者,所檢具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經第六條之一內部稽核人員或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以下簡稱股務主管)確認之。
  1. (刪除)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將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時,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庫藏股股票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三營業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辦理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作業:
    1. 一、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
      1.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
      2. (二)「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帳簿劃撥交付日期應與第一目記載之預定撥付員工日期相符)。
      3. (三)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
      4. (四)收足股款聲明書。
      5. (五)代收股款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正本。
      6. (六)已由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自辦之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暨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無誤並簽章確認之文件。
      7. (七)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查核項目包含轉讓日期、轉讓價格、員工資格及低價轉讓庫藏股等事項均符合法令及該公司轉讓辦法之規定,及公司確已收足股款並經代收股款銀行出具餘額證明無誤,並經公司稽核人員、稽核主管及公司簽章)。
      8. (八)轉讓價格高於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簽章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2. 二、發行人為興櫃公司:
      1. (一)申請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2. (二)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3.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六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參加人留存印鑑,第四目及第七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發行人檢送之文件不符規定且未於預定轉讓日期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通知完成補正者,本公司即通知發行人不辦理該次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本公司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有價證券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未撥入參加人客戶帳簿者,應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2. 前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除客戶為證券自營商、保管銀行或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客戶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3. 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第七條第二項之有價證券者,應撥入客戶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4. 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除依規定員工應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並為限制之註記。
  1. 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員工紅利轉增資未繳納稅款或未於證券商開立保管劃撥帳戶者。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子(分)公司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3. 三、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子(分)公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子(分)公司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四、發行人為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2. 前項員工未繳納稅款者,發行人於帳簿劃撥交付申請時,應檢附聲明書予本公司,敘明於員工繳納稅款或公司掣發扣繳憑單後,依本公司規定轉撥至其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3. 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立於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2. 二、發行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立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4.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1. 發行人辦理下列事項應比照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以帳簿劃撥交付增資新股電腦媒體之保管劃撥帳戶歸戶原則、註記事項及逐戶配發零股歸戶作業。
    2. 二、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更正作業與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凍結及解除凍結作業。
  2. 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註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檢具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或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註記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通知辦理限制註記之解除。
  1. 發行人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將發行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本公司依前項申請書建置發行資料後,發行人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83,查詢類別1.基本資料)核對相關資料,發現有誤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EOA,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1.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員工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發行人有支付買賣價金時適用),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送交發行人審核。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A63)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2. 發行人依發行辦法自「一般保管帳戶」、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受託人「信託專戶」轉入其收回/收買專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本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股份註銷作業。發行人於辦理該作業前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該股票限制註記之解除。
第四節 發行人帳戶日結作業
  1. 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當日「登錄專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1. 發行人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憑以核對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1.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歸戶領回之資料無誤後,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A23)將歸戶領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除經法院扣押或設定質權外,即將客戶申請領回之有價證券餘額由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
  1. 申請領回參加人或餘額轉出之參加人應於申請日下午結帳前,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歸戶領回查詢/確認」交易(交易代號 A25),查詢或列印「歸戶領回轉入查詢明細表」、「歸戶領回轉出查詢明細表」核對。倘餘額轉出之參加人不同意歸戶領回撥轉,應於當日下午結帳前操作「歸戶領回調整」交易〈交易代號A24〉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外,另依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持有餘額,編製「登錄專戶有價證券所有人明細表」,通知發行人。
  2. 發行人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另編製限制註記之相關報表通知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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