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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3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10 03981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 、第1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會通訊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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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行使表決權(以下稱電子投票),本公司特建置「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2條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提供一般股東、保管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信託業及發行公司等使用者以電子憑證為身分識別登入使用電子投票相關事項。
本平台使用者投票紀錄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3條
發行公司首次使用本平台前須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委任本公司辦理股東會電子投票事務,並於各次股東會欲使用電子投票時,依第七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
第5條
股東為電子投票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6條
股東為電子投票時,其意思表示於發行公司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之投票期間送達本平台者,即為送達發行公司。
股東於本平台行使電子投票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撤銷原電子投票;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7條
發行公司須於當次股東會投票起始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並於股東會投票起始日七日前,將股東會日期、電子投票期間及議案案由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
前項發行公司輸入之資料,如須變更,發行公司須於股東會投票起始日四日前通知本公司後辦理變更。
第8條
發行公司須於股東會投票起始日七日前,將股東資料依本公司規定檔案格式及方式交付本公司。
發行公司就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通知本公司。
前二項資料本公司保存至股東會後三個月,但有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資料以媒體交付者,本公司銷毀時,發行公司得派員會同辦理。
第9條
保管銀行、投信公司及信託業等機構代理或代表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須填具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第10條
一般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須使用第四條之電子憑證登入,並輸入股東戶號,經本平台確認身分無誤後,使用本平台進行股東會議案或選舉案之電子投票作業,修改或撤銷時亦同。
股東於本平台修改其已為之電子投票意思表示時,即視為撤銷前意思表示,並以修改後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11條
保管銀行、投信公司及信託業等機構代理或代表股東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時,須使用第九條指定之電子憑證登入本平台,經確認身分無誤後,以線上逐筆或整批傳檔方式,完成投票作業。
第12條
發行公司得於本平台查詢及下載電子投票期間每日電子投票之明細及統計結果等相關資料。
第14條
保管銀行、投信公司及信託業等機構得自股東會投票起始日至開會日後三十日內,查詢其於本平台為電子投票之明細資料,並得自股東會後三十日內,下載其電子投票紀錄。
第17條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公司電子投票作業手冊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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