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3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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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須於股東會投票起始日七日前,將股東資料依本公司規定檔案格式及方式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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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就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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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資料本公司保存至股東會後三個月,但有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資料以媒體交付者,本公司銷毀時,發行公司得派員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