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3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10 03981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 、第1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會通訊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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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須於股東會投票起始日七日前,將股東資料依本公司規定檔案格式及方式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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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就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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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資料本公司保存至股東會後三個月,但有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資料以媒體交付者,本公司銷毀時,發行公司得派員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