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金融工具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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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流動負債:係指非屬流動負債之其他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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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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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借款:係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長期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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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遞延所得稅負債:係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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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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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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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負債,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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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付帳款:係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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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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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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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債準備-流動: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負債準備應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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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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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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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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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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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