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2 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3條、第25條 ,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5日修正前之第3條第2項 第5款、 100年8月15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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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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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