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2 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3條、第25條 ,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5日修正前之第3條第2項 第5款、 100年8月15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一、收入:
      1. (一)營業收入:
        1. 1.交易經手費收入:係期貨商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經手費。
        2. 2.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係期貨商依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資訊設備使用費。
        3. 3.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係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者依交易資訊使用契約,每月或每年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
        4. 4.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係新聞媒體或有線電視業者播放交易資訊,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
        5. 5.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項目之營業收入。
      2.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資產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等。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
    2.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3.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4.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5.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6.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7. 七、當期損益: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8. 八、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9. 九、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0. 十、綜合損益總額。
    11. 十一、當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2. 十二、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3. 十三、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5.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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