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2 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3條、第25條 ,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100年8月15日修正前之第3條第2項 第5款、 100年8月15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