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4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並自99年10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3條
證券商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申請或申報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業務者,應檢附之書件如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本中心對證券商申請或申報備查案件審核要點如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
二。
外國證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出具其交易期初所得之交易
價金將俟交易到期後始得匯出之承諾書,但連結國外金融商品需將交易
價金匯出國內者,不在此限。
附件一之一-櫃檯買賣證券商申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申請書
附件一之二-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申報書
附件二之一-櫃檯買賣證券商申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審核報告表
附件二之二-櫃檯買賣證券商申報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審核報告表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銷售一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
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契約。
結構型商品得連結標的範圍如附件三。
結構型商品交易自成交日至契約到期日之期間,應為十年以下。
證券商銷售之結構型商品為連結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者,應於銷售前先取得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同意。銷售人員向投資人
推介或銷售商品時,相關文件涉及基金之介紹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
範」之規定辦理,如投資人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者,應向其說明該商品
非為基金。
附件三-證券商經營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資產範圍
第57條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或銷售之人員,應符合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二)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訂證券商高級
業務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三)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
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四)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五)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時,其交易與
風險控管人員應具備曾經從事所連結標的市場之相關工作經歷。
第59條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除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資訊公開外,另應於每月向本中心申
報月計表貳份供本中心稽核人員核驗備查。
前項併同申報資料之格式如附件五。
附件五-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月報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