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並自99年10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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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銷售一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
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契約。
結構型商品得連結標的範圍如附件三。
結構型商品交易自成交日至契約到期日之期間,應為十年以下。
證券商銷售之結構型商品為連結公開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者,應於銷售前先取得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同意。銷售人員向投資人
推介或銷售商品時,相關文件涉及基金之介紹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
範」之規定辦理,如投資人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者,應向其說明該商品
非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