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並自99年10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或銷售之人員,應符合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財務金融相關系所畢業,並修滿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風險管理課程六個學分或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二十小時以上。
(二)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訂證券商高級
業務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三)參加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
研習時數達三十個小時以上。
(四)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五)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時,其交易與
風險控管人員應具備曾經從事所連結標的市場之相關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