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4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9 0008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並自99年10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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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申請或申報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業務者,應檢附之書件如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一之二。
本中心對證券商申請或申報備查案件審核要點如附件二之一及附件二之
二。
外國證券商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出具其交易期初所得之交易
價金將俟交易到期後始得匯出之承諾書,但連結國外金融商品需將交易
價金匯出國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