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刪除第 6點,原第7點至第10點調整為第6點~第9點(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 0970003976號公告)

異動條文

  1. 帳戶運作
    1. 一、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運作
      1. (一)保管機構於本公司設置之保管劃撥帳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保管、送存、領回及轉撥。
      2. (二)本公司於保管機構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設置參加人帳簿,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3. (三)本公司接受保管機構委託以電腦作業處理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務。
    2. 二、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集中保管帳戶之運作(一)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保管機構設置之集中保管帳戶,僅得辦理有價證券保管、送存、領回及轉撥。保管機構僅掣給『保管機構集保戶買賣明細表』供對帳,不另發存摺。
      1. (二)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買入有價證券時,證券商依規定完成款項交割後,屬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者,由本公司依據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將該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之待交割帳轉撥至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設於保管機構之集中保管帳戶,屬興櫃股票者,由本公司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保險業買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券商之通知,將該有價證券自證券商之待交割帳轉撥至其設於證券商之集中保管帳戶,買入興櫃股票時,由本公司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保險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再由證券商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將該證券撥入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集中保管帳戶。
      2. (三)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賣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據保管機構之通知,將該有價證券自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集中保管帳戶轉撥至證券商之待交割帳;賣出興櫃股票時,本公司依保管機構通知,將興櫃股票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3. (四)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送存或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向保管機構申請,再由保管機構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4. (五)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得向保管機構申請將其帳戶有價證券之餘額轉撥至其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
  1. 過戶配合事宜
    1. 一、保管機構遇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除權(息)時,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二、本公司除依據保管機構申請之配發轉撥予以註記外,歸戶彙總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
  1. 無償配股轉撥作業保管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接獲發行公司送交之有價證券配發名冊時,將配發股數配入發行公司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再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過戶股數及無償配股比例計算其應配發股數,分別撥入各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並編製有價證券配發劃撥轉帳清冊轉知各參加人。
    2. 二、發行公司提供配發股數不足轉撥至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各保管劃撥帳戶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公司處理;配發股數撥入各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後倘有剩餘時,該剩餘股數將留存於發行公司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1. 電腦作業
    1. 一、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保管機構開戶建檔(一)保管機構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代號 140)開設本帳戶,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輸入該帳戶有關資料,帳號前三位為本公司編定該保管機構之參加人代號,第四位為 “0”,第五位至第十位為保管機構自行編定之帳號流水序號,第十一位為帳號檢查碼,戶別為“30”;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0且為無摺戶。
      1. (二)保管機構欲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代號 338)將該帳戶註記為『配發轉撥』。
    2. 二、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證券商開戶建檔證券商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設之買賣帳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代號 156)開設本帳戶,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輸入該帳戶有關資料,帳號除依受託買賣契約編定之帳號外並增加保管機構帳號,戶別為“31”;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1且為無摺戶。
    3. 三、保管機構電腦連線作業端末設備保管機構應自行購置相關電腦連線作業端末設備,與本公司電腦主機相連接,處理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戶及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與資料查詢、交易傳送。
    4. 四、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以戶別30開戶建檔者,保管機構得於成交日本公司試算作業完成後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機構集保戶結算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331),查詢其客戶於各證券商買賣交易之參考用結算帳務明細資料。
    5. 五、保管機構得於成交日提供證券商查詢其客戶集中保管帳戶資料(一)保管機構得經其客戶簽具同意書承諾提供其開設委託買賣帳戶之證券商查詢其於保管機構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賣出後,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辦理集中保管帳戶資料查詢設定。
      1. (二)證券商於保管機構完成集中保管帳戶設定後,得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332/332S)查詢客戶保管帳戶餘額較其受託賣出數額是否足夠;並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4/334F)列印「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明細表」核對。
      2. (三)保管機構每日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帳戶賣出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3/333F)列印「保管帳戶賣出查詢記錄明細表」確認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帳戶明細資料。
    6. 六、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買賣之有價證券,完成交割後,本公司編製有關報表供保管機構與證券商存參。
    7. 七、其他電腦作業、交易操作事項與現行各參加人所使用者相同,請參閱本公司相關端末機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 費用計收保管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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