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保管機構開戶建檔(一)保管機構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代號 140)開設本帳戶,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輸入該帳戶有關資料,帳號前三位為本公司編定該保管機構之參加人代號,第四位為 “0”,第五位至第十位為保管機構自行編定之帳號流水序號,第十一位為帳號檢查碼,戶別為“30”;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0且為無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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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機構欲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代號 338)將該帳戶註記為『配發轉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