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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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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保管機構開戶建檔(一)保管機構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代號 140)開設本帳戶,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輸入該帳戶有關資料,帳號前三位為本公司編定該保管機構之參加人代號,第四位為 “0”,第五位至第十位為保管機構自行編定之帳號流水序號,第十一位為帳號檢查碼,戶別為“30”;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0且為無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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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機構欲委託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轉撥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代號 338)將該帳戶註記為『配發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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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於證券商開戶建檔證券商辦妥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設之買賣帳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以「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代號 156)開設本帳戶,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輸入該帳戶有關資料,帳號除依受託買賣契約編定之帳號外並增加保管機構帳號,戶別為“31”;但保險業以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交割者,戶別為91且為無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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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機構電腦連線作業端末設備保管機構應自行購置相關電腦連線作業端末設備,與本公司電腦主機相連接,處理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開戶及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與資料查詢、交易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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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以戶別30開戶建檔者,保管機構得於成交日本公司試算作業完成後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機構集保戶結算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331),查詢其客戶於各證券商買賣交易之參考用結算帳務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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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管機構得於成交日提供證券商查詢其客戶集中保管帳戶資料(一)保管機構得經其客戶簽具同意書承諾提供其開設委託買賣帳戶之證券商查詢其於保管機構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賣出後,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帳戶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338)辦理集中保管帳戶資料查詢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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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於保管機構完成集中保管帳戶設定後,得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332/332S)查詢客戶保管帳戶餘額較其受託賣出數額是否足夠;並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4/334F)列印「受託賣出保管資料查詢紀錄明細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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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機構每日經由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保管帳戶賣出查詢紀錄/收檔」交易(交易代號333/333F)列印「保管帳戶賣出查詢記錄明細表」確認證券商查詢其客戶保管帳戶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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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及保險業買賣之有價證券,完成交割後,本公司編製有關報表供保管機構與證券商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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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電腦作業、交易操作事項與現行各參加人所使用者相同,請參閱本公司相關端末機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