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14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61716號函及93年4月6日臺財證四字 第0930109763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配合事項所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謂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發行公司股東。
  1.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開設及資料建檔
    1. (一)委任人委託投顧/投信事業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委任人持原留印鑑,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至保管機構申請基本資料變更,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基本資料變更後,再由保管機構持相關文件至往來證券商申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57)辦理基本資料變更。
    2. (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1.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時,其基本資料之變更,參照三之(一)之作業方式辦理。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信託業持相關文件至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1. 2.委託人或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或身分別或信託關係人異動時,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3. (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1. 三、基本資料變更
      2. 1.信託業檢附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2.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另依二之(一)之 1規定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戶名。
      4. 3.證券商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依前揭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4.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5. (三)保管機構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檢附「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代理委任人至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6.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將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
      1. 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1. 1.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 ),將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公益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無需操作此交易),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戶名。
        2. 2.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 ),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3. 3.信託業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檢附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4. 4.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將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並依前揭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7. 一、委任人委託投顧/投信事業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一)委任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與投信/投顧業者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至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1. 撥轉作業
    1. 一、委任人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者,得向往來證券商申請使用「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委託人將資產信託予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由證券商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使用「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委託人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信託業開設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三、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其他事由不再存續時,得由保管機構使用「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開設於原保管機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委任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4. 四、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時,得由信託業或證券商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使用「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委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5. 五、同一委任人或同一委託人不同信託契約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間,於辦理買賣交割時,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相互辦理券之撥轉。
  1. 現金股利配發作業
  2. 發行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發放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二)發行公司應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將現金股利配發之停止過戶日、配發日、每仟股配發金額、現金股利總金額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2.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應配發現金股利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公司提供之各該股東配發金額(非境內居住者為稅後金額)與其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配發金額不符時,本公司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公司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配發金額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配發金額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資料依帳號由小至大排序)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各帳戶配發金額扣減匯款手續費後為實際轉匯金額,實際轉匯金額扣減其他費用不足支應者,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四)發行公司應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股利總金額撥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公司支付),本公司檢核無誤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於指定配發日,將應配發款項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4. (五)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指定配發日,操作「現金股利配發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1),列印現金股利配發明細表與各款項劃撥帳戶匯入之金額核對。
    5. 一、發行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應配金額後,將款項分別配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6. 二、發行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交由本公司轉匯︰(一)發行公司寄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現金股利發放通知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由集保公司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之意旨,並揭露全權委託投資現金股利配發總金額。
  1. 現金增資股東認股作業
  2. 發行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作業時,屬非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二)發行公司應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將現金增資認股之停止過戶日、每仟股認股比率、繳款開始日、繳款截止日、每股認股金額、可認股總股數及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可認股名冊之電腦媒體送交本公司。
    2. (三)本公司依據停止過戶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持有股數,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可認股數計算至股為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1.發行公司提供之各該股東可認股數與其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彙總之可認股數不符時,本公司不予計算各帳戶可認股數,並通知發行公司處理。
      2. 2.各該股東之可認股數扣減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數有剩餘時,歸入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倘其首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異常時(註銷帳戶等),依次歸入其次筆資料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3.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因註銷等原因,致本公司無法將認股資料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時,由本公司製作現金增資認股資料異常清冊通知發行公司後,再由發行公司通知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辦理認股事宜。
    3. (四)本公司於繳款開始日將增資認股訊息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除每日於本公司電子佈告欄查詢認股訊息外,應於股款繳納期間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 2),列印認股繳款書一式四聯(第一聯金融機構收執,第二聯發行公司收執、第三聯集保公司收執,第四聯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收執;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自行保管資產且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其向往來證券商申請列印),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倘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最遲應於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上午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繳款。
    4. (五)本公司於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彙總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認股金額,轉匯至發行公司指定之收款專戶(倘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機構停止營業時,本公司於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將該股款匯至發行公司指定之收款專戶),另於繳款截止日次二營業日,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清冊及電腦媒體送交發行公司,繳款書第二聯於本公司收齊後再送交發行公司。
    5. (六)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可於發行公司訂定之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操作「增資認股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70,選項: 1),查詢實認股數與繳款資料是否相符。
    6. (七)發行公司如有催繳股款情事者,由發行公司催告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7. (八)增資案變更時,發行公司於接獲核准變更通知後之次二營業日前,應填具全權委託現金增資認股資料調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其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1. 1.增資案撤銷
        1. (1)發行公司依本公司代收金額加計法定利息後,應於指定退款日二營業日前,提供退款媒體予本公司,並於指定退款日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彙總匯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匯費由發行公司支付)。
        2. (2)本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應退款金額,並扣減匯款手續費後,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將應退款項於指定退款日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各款項劃撥帳戶。
        3. (3)發行公司退還之法定利息,本公司依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帳戶繳款金額比例退還。
      2. 2.繳款日期延長或變更每股認股金額
        1. (1)發行公司應將繳款日期延長或每股認股金額變更事宜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並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認股事宜,由集保公司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股東自行洽往來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2. (2)由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項柒之二之(三)、(四)、(五)之作業方式,重新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並辦理後續事宜。
        3. (3)每股認股金額變更,致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溢繳股款時,發行公司應將本公司代收溢繳部分,依本配合事項柒之二之(八)之1.之( 1)作業方式退還溢繳股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再依(八)之1.之( 2)、( 3)作業方式退還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
    8. 一、發行公司計算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可認股數額後,將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分別寄交該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
    9. 二、發行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資料,交由本公司通知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一)發行公司寄發認股繳款書及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時,應於認股繳款書明顯處註明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事宜,由集保公司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股東自行洽往來證券商辦理之意旨。
  1. 其他事項
    1. 一、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不在此限。
    2. 二、發行公司寄送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時,應於收信人地址明顯處註記”全權委託”字樣。
    3. 三、現金增資認股之有價證券限制上市(櫃)交易者,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增資認股作業,可依本配合事項柒之作業方式辦理,惟其有償認購有價證券之發放,應由發行公司分別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領取。
    4. 四、保管機構若接獲非屬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所生孳息、收益及委任人相關資料時,應即轉知委任人。
    5. 五、發行公司或本公司因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現金增資認股作業,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負擔之作業處理費用,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需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所訂標準支付予本公司或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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