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14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61716號函及93年4月6日臺財證四字 第0930109763號函)

所有條文

  1. 其他事項
    1. 一、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不在此限。
    2. 二、發行公司寄送相關資料予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時,應於收信人地址明顯處註記”全權委託”字樣。
    3. 三、現金增資認股之有價證券限制上市(櫃)交易者,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增資認股作業,可依本配合事項柒之作業方式辦理,惟其有償認購有價證券之發放,應由發行公司分別通知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及其各保管機構領取。
    4. 四、保管機構若接獲非屬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所生孳息、收益及委任人相關資料時,應即轉知委任人。
    5. 五、發行公司或本公司因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現金增資認股作業,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負擔之作業處理費用,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需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所訂標準支付予本公司或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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