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14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61716號函及93年4月6日臺財證四字 第0930109763號函)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開設及資料建檔
    1. 一、委任人委託投顧/投信事業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一)委任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與投信/投顧業者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至保管機構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另填具「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二份。
    2. (一)委任人委託投顧/投信事業投資,並將資產委任保管機構保管者委任人持原留印鑑,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至保管機構申請基本資料變更,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基本資料變更後,再由保管機構持相關文件至往來證券商申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變更;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57)辦理基本資料變更。
    3. (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1.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時,其基本資料之變更,參照三之(一)之作業方式辦理。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時,由信託業持相關文件至往來證券商申請變更。
      1. 2.委託人或受益人等信託關係人基本資料或身分別或信託關係人異動時,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4. (二)保管機構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委任人基本資料(戶名為○○○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本國個人戶別70、本國法人戶別72、外國個人戶別73、外國法人戶別74)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但通訊地址以保管機構之通訊地址為準;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帳號及「○○○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之戶名。
    5. (二)信託業非本公司參加人。
      1. 1.信託業檢附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2. 2.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信託業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98)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另依二之(一)之 1規定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輸入戶名。
      3. 3.證券商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依前揭規定辦理信託註記、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4. 三、基本資料變更
    6. (三)保管機構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檢附「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代理委任人至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7. (四)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將委任人之基本資料(戶名為○○○全權委託○○投顧/投信公司投資帳戶)、投信/投顧代號、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
      1. 二、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自行保管信託資產者(一)信託業為本公司參加人
        1. 1.信託業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契約別、遺囑別、公益信託別或業務別開戶,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 ),將其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戶別(戶別72)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公益信託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無需操作此交易),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戶名。
        2. 2.信託業依填具之「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依契約別或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戶者,應再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並使用「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 ),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3. 3.信託業完成前揭帳戶開設後,檢附信託契約影本(或簡式約款)或遺囑影本、「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及「證券所有人名冊歸戶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證券商開設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4. 4.證券商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將信託業之基本資料(戶名為稅務機關因應信託業務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投信/投顧代號、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號、戶別(戶別71)等資料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並依前揭規定辦理信託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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