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14 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161716號函及93年4月6日臺財證四字 第0930109763號函)

所有條文

  1. 撥轉作業
    1. 一、委任人以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者,得向往來證券商申請使用「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委託人將資產信託予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由證券商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使用「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委託人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信託業開設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3. 三、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其他事由不再存續時,得由保管機構使用「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其開設於原保管機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委任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4. 四、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時,得由信託業或證券商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使用「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委託人、受益人或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5. 五、同一委任人或同一委託人不同信託契約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間,於辦理買賣交割時,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相互辦理券之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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