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CABLE MOD-EM)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但網際網路(INTERNET)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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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際網路(INTERNET),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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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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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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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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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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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線電視臺以「電視資訊」(TELETEXT)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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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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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用時間,每分鐘新臺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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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00分鐘(即七十小時)換算成一臺單機,不足一臺者以一臺計,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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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