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2月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資)字第16 749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8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8)臺證資字第0398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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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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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臺幣陸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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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臺幣參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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