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2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2月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資)字第16 749 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88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8)臺證資字第0398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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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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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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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應依附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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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廿六吋(含)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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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輸網際網路(INTERNET)、證券語音及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者,每月新臺幣陸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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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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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1 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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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CABLE MOD-EM)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但網際網路(INTERNET)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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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際網路(INTERNET),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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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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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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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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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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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線電視臺以「電視資訊」(TELETEXT)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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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每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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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用時間,每分鐘新臺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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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00分鐘(即七十小時)換算成一臺單機,不足一臺者以一臺計,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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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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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計算標準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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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營業處所之廿六吋(含)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計費方式如下:一至廿臺,每臺新臺幣陸佰元。廿一至一百臺,每台新臺幣肆佰元。一百零一臺以上,每臺新臺幣貳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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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廿六吋以上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臺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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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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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跑馬燈每個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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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一至五百臺,每臺新臺幣捌拾元。五百零一臺以上,每臺新臺幣肆拾元。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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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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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