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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50005898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65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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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證券商業務人員應自到職登記日起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一)初階人員、進階人員、中階主管在職訓練時數每3年15小時,其中包含法規訓練課程。
(二)高階主管訓練(副總經理以上)每3年7.5小時。
但公司得依實際業務、人員轉型需求,自行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課程,惟自訓時數及依第六點可認列證券在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外訓授課時數應達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且不得請假。
二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未於期限內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三
若須辦理自訓,應由公司自行擬定自訓作業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開始實施,並函報本公會備查。
四
自訓作業辦法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課前:受訓學員應確實辦理簽到。
(二)課中:人資部門應派員了解上課情形。
(三)課後:課程結束,公司應請將課程表、上課學員名單、簽到表、測驗成績及照片等資料,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存檔備查,公司稽核人員應不定期查核並將自訓辦理情形列入稽查項目。
(四)自訓課程範圍以業務需求或人員轉型訓練計畫之金融或財經專業課程及新商品、新制度及新業務之介紹課程為限,不得以保險行銷、股市解盤(技術分析)等相關課程充抵。
(五)自訓課程如欲充抵第一點之上課時數,以現場上課為限。
五
公司辦理證券在職訓練自訓課程,應事先送本公會備查,內容至少包含上課日期、課程內容及講師名單。
六
業務人員參加下列訓練課程,可認列證券在職訓練,認列時數加計自訓時數上限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每一課程每三年可認列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並以小時為單位。
(一)本公會辦理之職務別訓練課程,包括: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主管除外)、外匯衍商、防制洗錢(防制洗錢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除外)、承銷、複委託、風險管理、會計主管持續進修等職務別課程。
(二)業務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每年應參加之訓練課程,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課程:
1.ESG永續金融教育訓練課程。
2.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防制洗錢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除外)。
3.金融友善教育訓練課程。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課程。
5.資訊安全課程。
6.個人資料保護認知教育訓練課程。
上述課程如由公司自行辦理,課程管理應比照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課前、課中、課後規定方式控管。
七
公司辦理本要點規範之課程,應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將相關上課資料上傳本公會教育訓練系統進行登錄。
八
公司自訓如委託本公會辦理,免辦第四點之課前、課中、課後及第七點等事項。
九
為瞭解各公司對業務人員辦理本要點規範之課程實施情形,本公會將不定期進行訪查,若查證有未確實辦理之情事者,依情節輕重,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取消公司辦理本要點規範之課程一年,改由外訓方式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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