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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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人員應自到職登記日起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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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階人員、進階人員、中階主管在職訓練時數每3年15小時,其中包含法規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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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階主管訓練(副總經理以上)每3年7.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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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得依實際業務、人員轉型需求,自行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課程,惟自訓時數及依第六點可認列證券在職時數合計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外訓授課時數應達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且不得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