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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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訓作業辦法應涵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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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前:受訓學員應確實辦理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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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中:人資部門應派員了解上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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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後:課程結束,公司應請將課程表、上課學員名單、簽到表、測驗成績及照片等資料,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存檔備查,公司稽核人員應不定期查核並將自訓辦理情形列入稽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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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訓課程範圍以業務需求或人員轉型訓練計畫之金融或財經專業課程及新商品、新制度及新業務之介紹課程為限,不得以保險行銷、股市解盤(技術分析)等相關課程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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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訓課程如欲充抵第一點之上課時數,以現場上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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