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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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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500738082號函訂定全文7條,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5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5035471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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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明確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下稱該項)所稱「其他經認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之認定標準及建立相關作業程序,爰訂定本要點。
第2條
該項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係指新申請案之交易模式雖非原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之同一申請人、同一合作對象或同一系統名稱,惟其交易模式具有實質同一性者。
第3條
該項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其下列部分應與前案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一、業務邏輯,如:交易標的、交易流程、適用市場、業務目的等。
二、款券流向,如:有價證券及交易價金之收受及交付路徑、撥出撥入帳戶、交割時點、款券對應關係等。
三、交易模式參與主體及其分工方式,如:證券經紀商、委託人、金融機構、集保結算所、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合作對象等。
該項所稱「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其下列部分應與前案相同或標準不低於前案:
一、風險控管機制,如:交割風險、作業風險、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異常交易處理、系統中斷應變、帳務勾稽、內部稽核機制等。
二、投資人保護機制,如:契約記載、交易紀錄保存、對帳查詢機制、申訴處理、爭議處理等。
第4條
證券經紀商依該項申請認定適用「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新申請案之完整交易模式及架構說明。
二、所對應業經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期滿獲同意正式辦理之前案。
三、與前案交易模式之逐項差異分析對照表。
四、適法性評估聲明。
五、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措施。
六、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措施。
七、委託人告知、同意及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本中心認為必要之文件。
本中心接獲前項申請後,經初步檢視文件不齊者,應通知證券經紀商限期補正;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足以判斷者,本中心得不予受理。
第5條
本中心經檢視相關申請文件後,得做出以下認定:
一、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相同者,得逕予適用。
二、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無顯著差異者,應於修正差異項目或補正相關事項後,予以適用。
三、與所對應之前案交易模式有第三條第一項之實質差異者,不予適用。
第6條
經依本要點認定予以適用之案件,本中心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7條
本作業要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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