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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依該項申請認定適用「與前述交易模式相同」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新申請案之完整交易模式及架構說明。
    2. 二、所對應業經創新實驗或業務試辦期滿獲同意正式辦理之前案。
    3. 三、與前案交易模式之逐項差異分析對照表。
    4. 四、適法性評估聲明。
    5. 五、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措施。
    6. 六、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措施。
    7. 七、委託人告知、同意及爭議處理機制。
    8. 八、其他本中心認為必要之文件。
  2. 本中心接獲前項申請後,經初步檢視文件不齊者,應通知證券經紀商限期補正;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足以判斷者,本中心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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