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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17153號函訂定全文6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9623號公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983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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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要點依本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之查核作業,如經主管機關通知受查核之投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進行追蹤考核及輔導:
一、財務、業務作業缺失。
二、財務、業務作業相關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缺失。
第3條
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缺失之追蹤考核與輔導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得採書面追蹤考核或派員實地輔導之方式辦理。
二、投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期限內,就缺失事項作成改善報告,經投信事業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後,函報本公司備查。
三、本公司覆核前款函報之報告,瞭解其缺失事項改善情形,若有未依規定改善或報告欠詳實者,得派員實地輔導。
第4條
本投信事業未依第三條第二款之期限將改善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或查核缺失經輔導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即將輔導考核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第5條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查核缺失之追蹤考核及輔導,應作成報告備查,並於每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度之報告彙總表陳報主管機關。
第6條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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