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投輔字第1140017153號函訂定全文14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9623號公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983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1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114年3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9623號公告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之查核範圍,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之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
  1. 本公司查核投信事業之工作目標如下︰
    1. 一、查核投信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章。
    2. 二、從實際作業中蒐集現行法令之適時性、合理性及應興革事項,作為建議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修訂有關法令或自律規章之參考。
  1. 本公司為有效達成前條之工作目標,應訂定下列相關規定:
    1. 一、查核投信事業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
    2. 二、投信事業查核手冊及其他作業相關規定。
  2. 前項第一款要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1. 本公司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具年度查核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之查核,應依年度查核計畫及主管機關交辦事項辦理。
  1.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之查核作業,採實地查核或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2. 前項查核作業包括下列項目:
    1. 一、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之異常項目。
    2. 二、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之投資人檢舉案件。
    3. 三、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1. 查核人員執行實地查核職務時,應提示本公司核發之查核證。
  1. 查核人員執行第六條之查核業務時,投信事業不得拒絕、規避或藉詞推諉。
  2. 前項所稱之拒絕、規避或藉詞推諉,指投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拒絕或妨礙已提示查核證之查核人員進入投信事業執行實地查核工作。
    2. 二、拒絕提供查核人員有關書面紀錄、書表文件或明細表等資料,或拒絕查核人員對於該查核涉及之文件或資料所提出詳為說明之要求。
    3. 三、對於提出受查之資料,拒絕提供影印、於影本上簽章或註記。
    4. 四、以受查資料保管人不在為由,蓄意拖延不提供資料受查。
    5. 五、以受查資料需經公司特定部門或人員同意始能提供資料,且未在查核期間提供受查。
    6. 六、已提供資料受查,復藉故將受查資料收回不再提供。
    7. 七、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供受查資料。
    8. 八、其他重大情事,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1. 本公司對投信事業進行查核或要求其提供之書面紀錄、書表文件、明細表等資料,投信事業有前條情事者,本公司即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 查核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秉持超然客觀立場及嚴謹認真之工作態度,不得有踰越查核職權範圍之行為,並應遵循法令、本公司訂定之查核投信事業作業缺失追蹤考核及輔導要點、投信事業查核手冊及其他作業相關規定。
  1. 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作成查核報告建檔備查,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查核項目。
    2. 二、抽查情形。
    3. 三、查核結果。
    4. 四、建議或改進事項。
  2. 本公司應於完成查核工作後,將查核報告逐案陳報主管機關。
  1. 本公司於查核期間,發現投信事業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事,或辦理其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查核作業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陳報主管機關。
  1. 查核人員因執行查核職務知悉投信事業之財務、業務情形,應負保密之義務。
  1. 本辦法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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