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所稱之拒絕、規避或藉詞推諉,指投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拒絕或妨礙已提示查核證之查核人員進入投信事業執行實地查核工作。
-
二、拒絕提供查核人員有關書面紀錄、書表文件或明細表等資料,或拒絕查核人員對於該查核涉及之文件或資料所提出詳為說明之要求。
-
三、對於提出受查之資料,拒絕提供影印、於影本上簽章或註記。
-
四、以受查資料保管人不在為由,蓄意拖延不提供資料受查。
-
五、以受查資料需經公司特定部門或人員同意始能提供資料,且未在查核期間提供受查。
-
六、已提供資料受查,復藉故將受查資料收回不再提供。
-
七、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供受查資料。
-
八、其他重大情事,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