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157691號函訂定全文7條,自114年6月30日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664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1.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以下稱「TISA帳戶」),係指具投資儲蓄優惠性質之保管劃撥帳戶。
  2. 參加人辦理TISA帳戶之開設及相關帳簿劃撥作業,除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或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銀行,受理客戶申購及贖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級別基金,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外,悉依本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
  1.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設TISA帳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持身分證明文件,填具「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1)」,向證券商申請開設TISA帳戶。
    2. 二、證券商審核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帳號、戶別(戶別68)、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證券商完成建檔作業後,掣發給客戶證券存摺,該存摺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
  2. 前項TISA帳戶之開戶資格以本國籍自然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為限。
  1.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設TISA帳戶,應與客戶約定該帳戶僅得申請辦理下列帳簿劃撥作業:
    1.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買賣符合特定條件有價證券之買賣交割。
    2. 二、將TISA帳戶內有價證券轉出至客戶本人之非TISA帳戶。
    3. 三、繼承轉出。
    4.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帳簿劃撥作業。
  2. 前項第一款符合特定條件之有價證券,係指本國上市(櫃)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其範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定之。
  1. 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將其非TISA帳戶變更為TISA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向往來證券商辦理。
    2. 二、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審核客戶申請之非TISA帳戶已無普通交易餘額及非交易性帳簿劃撥業務餘額後,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將客戶非TISA帳戶(戶別限為〝00〞、〝03〞、〝07〞)變更為TISA帳戶(戶別68)。
  1. 證券商停業、合併或營業讓與時,本公司辦理停業或消滅證券商之客戶帳戶移轉作業,其客戶帳戶屬TISA帳戶者,該帳戶內之有價證券餘額,僅限移轉至客戶開設於受委任證券商或存續證券商之TISA帳戶。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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