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規定,以及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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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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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派管理層級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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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及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與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及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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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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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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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