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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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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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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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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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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