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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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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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