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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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載明公司名稱、資本總額、所在地、預定之各子公司名稱、事業類別、所在地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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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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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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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發起設立者,其發起人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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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包括設立方式、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經濟效益評估、設立後業務經營政策及未來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擬成立之金控集團所持有非金融相關事業股權投資總額占資本總額之比率及未來發展計畫、風險管理機制、如何達成具競爭力與經營綜效及集團健全經營之要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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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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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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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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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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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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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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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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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含目前發行之債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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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資本適足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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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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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另附「營業讓與新設機構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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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