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依第三點第一款審酌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1. (一)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最低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七仟五佰億元。
    2. (二)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內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之保留意見已獲具體改善,或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已提出改善計畫者。
    3. (三)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內無以下情事,或雖有以下情事但已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1. 1.違反金融相關法律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主要業務以上之處分。
      2. 2.單一機構違反金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超過三次。
      3. 3.違反金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且單次罰鍰達所據處分條文最低罰鍰兩倍以上者。
      4. 4.其他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重大情事。
    4. (四)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預定負責人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符合依本法第十七條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之條件。
    5. (五)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一次在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檢查報告中,並無業務及財務顯著惡化應立即改善而未改善事項,或業務發生重大異常,或因內部控制發生疏失,導致重大財務損失或惡化而未改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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