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依第三點第二款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1. (一)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擬制性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如下:
      1. 1.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九以上。
      2. 2.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3. 3.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但有具體事證可證明資本健全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二)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不得有損及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他債權人之權益。
  2.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融機構,其中一家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但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可健全該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之業務經營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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