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34條、第63條、第65條 、第67條、第69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12條附 表三,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三)規定之相關文件、書表,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
  2. 前項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申請。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
  1.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發行人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以電子方式提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發行人依前二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文件,均應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並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正本加蓋「本證券已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無實體發行登錄」章。
  1.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交付發行人。
  1.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EOA ,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1. 發行人依規定得以實體發行有價證券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轉為實體發行。
  1. 發行人發生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終止登錄情事者,本公司應指定終止登錄日,將終止登錄日前一營業日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體有價證券之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並函知各參加人轉知其客戶。
  1. 發行人依據本公司提供之證券所有人資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換發、印製及交付有價證券事宜:
    1. 一、非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部分
      1. (一)全面無實體發行者,依各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部分無實體發行者,由本公司、發行人及簽證銀行三方會同辦理庫存實體有價證券之截角作廢作業,發行人則依前述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自有帳、客戶帳、設質帳與登錄部分,由發行人自行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1. 客戶申請領回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其任一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並一律採歸戶方式辦理。
  2. 客戶申請領回前項有價證券時,應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歸戶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同意授權由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歸戶領回作業。
  1. 發行人辦理登錄專戶轉帳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帳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具函(簽蓋留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具經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轉帳更正申請書、有價證券所有人原申請轉帳之「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本公司通知轉帳完成之連線交易報表,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並副知誤撥入方之參加人。
  2. 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將發行人申請更正之誤撥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由誤撥入方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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