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34條、第63條、第65條 、第67條、第69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12條附 表三,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辦理登錄專戶轉帳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帳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具函(簽蓋留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具經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轉帳更正申請書、有價證券所有人原申請轉帳之「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本公司通知轉帳完成之連線交易報表,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並副知誤撥入方之參加人。
  2. 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將發行人申請更正之誤撥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由誤撥入方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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