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34條、第63條、第65條 、第67條、第69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12條附 表三,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EOA ,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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