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319500號函辦 理)

異動條文

  1. 新發行無實體債券或將實體債券註銷轉換為無實體債券之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屬外國發行人者,得委託國內代理機構檢具授權書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1.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85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5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資料登記及無實體登錄。
    2. 二、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C86 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6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登記。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發行資料及還本付息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87),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處理類別2:更正),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3.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檢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並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本公司核驗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正原登記資料。
  4.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登錄專戶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債券號碼資料建檔作業:
    1. 一、發行人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BNO類別1:新增),將債券號碼等基本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比對債券號碼資料檔之本金總額與發行人登錄專戶餘額無誤後,辦理債券號碼資料建檔。
    2. 二、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1:建檔),查詢債券號碼之建檔資料。
  2. 發行人辦妥前項債券號碼資料建檔作業後如發現資料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
    1. 一、辦理全數債券號碼資料更正者,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BNO類別2:刪除),並應重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全數債券號碼建檔作業。
    2. 二、辦理單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者,應操作「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交易(交易代號 K32),輸入債券號碼相關資料,完成該筆債券號碼資料更正作業。
第四章 實體債券帳簿劃撥配發及送存領回作業
第一節 新發行實體債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作業,應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妥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資料,於發行人指定劃撥日將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第二節 實體債券送存領回作業
  1. 債券所有人應於發行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後,將其持有之實體債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
    1. 一、提供與本公司簽約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有價證券發行清冊、發行辦法、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簽約後發行辦法有修正或新增掛失及註銷作廢資料者,亦同。
    2. 二、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指定位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機構辦理債券銷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義轉記於債券存根簿)、繼承/贈與、贖回/賣回、還本付息等相關事宜,該機構有異動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1. 持有實體債券之所有人得透過參加人或發行人將債券送存本公司保管。但參加人以證券自營商及保管機構為限。
  1. 本公司於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營業日不受理參加人或發行人送存該種類債券。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債券者,應填具「債券送存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暨債券號碼清單」連同債券交付參加人。債券為記名者,應於過戶申請書及債券背面出讓人處簽蓋原留印鑑。
  2. 參加人審核無誤並與本公司約定送存日期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債券背面或過戶申請書背面(債券為記名者)蓋用送存章戳。
    2. 二、操作「債券送存」交易(交易代號 A10),輸入送存帳號、債券代號、原始面額、張數、合計本金餘額、債券號碼等資料(台北市、新北市地區參加人應於送存當日上午十時前輸入)。
    3. 三、操作「債券送存彙計查詢/結帳」交易(交易代號 A64)及「債券送存清冊列印」交易(交易代號 A41),並列印「債券送存彙計查詢單」、「本日債券送存清冊」或「次日債券送存清冊」(外埠參加人使用)連同債券於上午十一時前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點收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送往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4. 發行人指定機構應於本公司送達日後第一營業日前辦妥銷除前手作業,並於債券背面簽蓋銷除前手章戳。
  5. 本公司收回已銷除前手之債券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
  1. 債券所有人透過參加人送存並經發行人指定機構辦理銷除前手後轉換為無實體登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並於當日註銷實體債券者,應將「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及債券號碼註銷媒體交付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經本公司電腦比對參加人送存之資料與債券號碼註銷媒體無誤後,債券所有人始得動用其送存數額,本公司並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2. 二、發行人辦妥銷除前手後由本公司實體保管,事後發行人通知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登錄時,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債券轉為無實體通知書」,辦理債券出庫及無實體登錄作業。
  1. 債券所有人透過發行人送存者,發行人應於債券所有人送達日起二個營業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帳簿劃撥配發:
    1. 一、帳簿劃撥配發申請書。
    2. 二、帳簿劃撥配發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
    3. 三、已蓋有銷除前手章戳之債券。
  2. 本公司依發行人之通知,於帳簿劃撥配發日將該債券配發至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並於配發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送交參加人及發行人,參加人及發行人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1. 參加人申請領回債券前,應向本公司確認庫房有同等原始面額債券或發行人同意配合辦理分割後,依參加人辦理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申請領回債券。
  2. 本公司庫房無同等原始面額且發行人無法配合辦理分割時,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之領回申請。
  1. 自營商申請將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分割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稱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檢具利息分攤基礎表等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辦理。
    2. 二、櫃買中心審核無誤後於分割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分割數額、計息起迄日期、PO及IO代號與註記及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自營商於分割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50選項1:分割),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分割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及自營商通知之資料,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附息債券之扣帳,同時辦理分割後PO及IO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戶保管劃撥帳戶,並以帳簿劃撥交付日期作為該等債券開始計息日。
    5. 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附息債券、PO及IO之入扣帳情形。
    6. 六、本公司於申請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CT62)通知發行人及其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
    7. 七、本息兌領機構辦理第一次屆償之IO還本付息時,除辦理該IO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外,就分割前附息債券所有人自前一次付息日至分割前一日之利息所得,應依現行附息債券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規定辦理。
  1. 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分割為PO及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應向簽約之清算銀行(以下稱集保清算銀行)開立債券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由該銀行辦理PO及IO之登載。
    2. 二、集保清算銀行應提供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專戶資料予本公司,以利參加人辦理PO及IO利息所得稅款匯款作業。
    3. 三、集保清算銀行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三個營業日前,將附息公債代號及名稱、PO及IO代號、還本付息日期、利率及還本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櫃買中心於可分割中央登錄公債發行二個營業日前,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5. 五、集保清算銀行審核中央銀行分割資料無誤後,增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將分割訊息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PO及IO入帳通知,經審核無誤後,將PO及IO撥入附息公債所有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櫃買中心。
    7. 七、附息公債所有人之參加人於PO及IO入帳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入帳情形。
    8. 八、所有人因申請資格不符、集保帳號錯誤等,致未能完成分割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B61,收送狀況選項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往來清算銀行申請附息公債分割。
  1. PO及IO所有人申請將其債券重組為附息中央登錄公債,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PO及IO所有人填具「分割公債重組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將PO及IO重組為附息公債。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分割公債重組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60),將附息公債代號與數額、PO及IO代號與數額、所有人往來清算銀行總行代號及所有人債券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無誤辦理扣帳後,將重組訊息通知集保清算銀行。
    4. 四、集保清算銀行審核無誤後減記本公司債券帳戶PO及IO數額,並於接獲中央銀行重組相關訊息時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重組完成通知後,編製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該銀行辦理利息所得稅款免扣繳事宜,並通知櫃買中心。
    6. 六、櫃買中心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B51F)」辦理重組資料收檔。
    7. 七、參加人於PO及IO完成重組後,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PO及IO之扣帳情形。
    8. 八、本公司接獲集保清算銀行通知所有人申請資格不符、債券帳號錯誤等訊息時,參加人得操作「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B61,收送狀況選項2:異常),列印公債分割/重組訊息通知資料查詢單核對,所有人於調整相關資料後,重新向參加人申請PO及IO重組。
  1. 為提供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交易統計及持有對象資料予集保清算銀行結報中央銀行,參加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存戶類別建檔:
    1. 一、附息公債所有人申請附息公債分割而其參加人未建置公債買賣存戶類別者,本公司於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予參加人。
    2. 二、參加人接獲前款「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後,應操作「債券買賣存戶類別編號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B41),輸入帳號、客戶所屬之存戶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PO及IO所有人辦理存券匯撥、議價買賣、設質、繼承、贈與、信託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轉出或轉入帳戶未建置存戶類別者,參加人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公債買賣存戶類別建檔後始得辦理轉帳。
  1. 發行人於債券所有人繳回實體債券後,辦理登錄專戶存券撥入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券所有人檢具實體債券、證券存摺,並填具「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換發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債券號碼銷號」交易(交易代號 K33處理類別:新增)或「債券號碼銷號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33S處理類別1:新增)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檢核無誤後,即辦理債券號碼銷號。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2:已銷號)查詢債券號碼銷號狀態。
    4. 四、發行人應檢具「債券發行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及「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申請書」第三聯之「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發行通知書」等相關文件,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放行。
    5. 五、本公司審核無誤後,發行人操作「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35)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比對「債券號碼銷號」及「實體債券換發無實體轉帳」兩交易之轉入帳號、本金餘額及ID無誤後,將換發數額自登錄專戶撥入債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
    6. 六、發行人得操作「債券號碼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36查詢類別4:已轉帳),查詢債券轉帳資料。
    7. 七、發行人得操作「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資料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54 )或「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查詢類別:1登錄明細),列印「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異動查詢報表」或「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其換發或餘額資料。
    8. 八、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核對其日結資料。
  1. 同一債券所有人之證券戶與債票券戶間債券餘額匯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債券餘額自證券戶撥入債票券戶:
      1. (一)債券所有人應填具「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存印鑑,向匯出參加人申請匯撥。
      2. (二)參加人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B35,轉帳類別1:同戶名轉帳),輸入匯出、匯入帳號、債券代號及數額、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目匯撥資料無誤後將轉出數額自匯出帳戶撥入匯入帳戶。
      4. (四)匯出參加人於本公司完成轉帳作業後,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1:匯出),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該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5. (五)本公司經審核發現參加人匯撥資料錯誤致未辦理轉帳時,參加人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1:匯出),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無法轉帳之原因,再通知債券所有人調整相關資料後重行辦理轉帳事宜。
    2. 二、債券餘額自債票券戶撥入證券戶:
      1. (一)客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2. (二)參加人發送跨系統匯撥轉帳指令將匯出、匯入帳號、債券代號及數額、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匯撥資料無誤後,將轉出數額自匯出帳戶撥入匯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
      4. (四)匯入參加人於本公司完成轉帳作業後,得操作「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36,查詢類別選項2:匯入),列印債券跨系統匯撥轉帳資料明細表查詢該債券之入扣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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