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319500號函辦 理) |
所有條文
- 為提供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交易統計及持有對象資料予集保清算銀行結報中央銀行,參加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存戶類別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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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息公債所有人申請附息公債分割而其參加人未建置公債買賣存戶類別者,本公司於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予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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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接獲前款「未鍵債券買賣存戶類別明細表」後,應操作「債券買賣存戶類別編號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B41),輸入帳號、客戶所屬之存戶類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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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O及IO所有人辦理存券匯撥、議價買賣、設質、繼承、贈與、信託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轉出或轉入帳戶未建置存戶類別者,參加人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公債買賣存戶類別建檔後始得辦理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