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319500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85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5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資料登記及無實體登錄。
    2. 二、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C86 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6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登記。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發行資料及還本付息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87),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處理類別2:更正),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3.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檢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並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本公司核驗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正原登記資料。
  4.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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